韩志斌 马峥嵘:从部落社会演进看阿拉伯早期国家生成
东地中海商业发展和不断发生的外部战争,引发阿拉伯半岛商业中心北移和部落秩序重构。新兴工商阶级在阿拉伯半岛诸多城市崛起,通过吸收外部文明的有益元素,对半岛部落社会秩序进行反思,建立了超越部落社会的阿拉伯新秩序和新的信仰共同体,推动半岛部落组织整体向阿拉伯早期国家转变,由此形成具有混合制特征的邦联实体。在这一过程中,部落嵌入新的国家,成为阿拉伯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
长期以来,文明溯源是备受中外学界关注的热点问题,东西方学者在这一命题上提出诸多观点。国际学界通常以“三要素”——冶金术、文字和城市作为进入文明社会的标志。摩尔根在1877年首次发表的《古代社会》一书中,将人类社会演进过程分为蒙昧(savagery)、野蛮(barbarism)和文明(civilization)三个时代。摩尔根同时代学者努玛·德尼·菲斯泰尔·德·古朗士描绘的社会演进图式为家庭(families)—氏族(gens)—胞族(phratry)—部落(tribe)—城市(city),其终端就是城市。考古学家柴尔德也认为,文明的重要标志之一是城市。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中指出,“国家是文明社会的概括”。卡莱尔沃·奥贝格在分析南美洲低地部落社会时,首先使用“政治上组织起来的酋邦”(politically organized chiefdoms)这一术语。20世纪中后期,美国人类学家塞维斯利用“酋邦理论”对摩尔根的进化人类学进行修正,指出人类社会的发展经历了游团(band)、部落(tribe)、酋邦(chiefdom)和国家(state)等历史阶段。中国学者亦提出诸多观点,如苏秉琦的“三历程说”(古文化—古城—古国)、谢维扬的“氏族模式与酋邦模式说”、王震中的“大体平等的农耕聚落形态—含有初步不平等和社会分化的中心聚落形态—都邑国家形态和邦国—王国—帝国说”等。中华文明探源工程在考古发掘和历史研究基础上,以国家形成作为文明社会的最本质特征,提出文明定义和文明判断的新标准,为世界文明起源研究作出了原创性贡献。国内外学者均试图阐述从原始社会到早期国家,以及进入国家发展阶段之后世界各国古代社会的演化图景,厘清世界文明起源多样化道路的历史脉络。不难看出,国家是人类文明演进的重要标志与阶段,是破解文明起源命题的重要切入点。
阿拉伯文明起源与早期国家形成密不可分。关于“早期国家”概念,学术界存在不同看法。克赖森将早期国家划分为三种类型或者三个发展阶段,即未完全形成的早期国家(Inchoate Early State)或者初始的早期国家(Incipient Early State)、典型的早期国家(Typical Early State)与过渡形态的早期国家(Transitional Early State),这里的过渡是指向成熟国家过渡。在此基础上,他将“早期国家”表述为“介于非政府组织和成熟国家之间的社会形式”。有学者以国家本身的构成要素与发展状况立论,将国家划分为“早期国家”与“成熟国家”两大阶段。还有学者认为,早期国家属于古代国家的一种类型,也是古代国家的早期阶段,诚如安东尼·吉登斯所说,古代国家的领土概念每每有“边陲”而无国界,国界只是在所谓“民族—国家”产生过程中才出现的。本文所说的阿拉伯“早期国家”,指的是正在形成中的国家、正在走向成熟的国家,即阿拉伯帝国(包括正统哈里发帝国、伍麦叶帝国和阿拔斯帝国)形成之前的政治形态——乌玛,属于古代国家的类型。阿拉伯早期国家是在希腊、罗马等外来力量引发阿拉伯部落秩序重构中形成的。阿拉伯半岛新兴的城市工商阶级在秩序变动带来的精神觉醒中,推动阿拉伯社会从无序转向有序。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中,探讨了国家产生的三种主要模式,即雅典模式——没有受到外来或内部的暴力干涉,直接从氏族社会内部阶级对立中产生国家;罗马模式——在平民和贵族的角逐与冲突中逐渐形成国家;德意志模式——直接从征服广大外国领土中产生国家。循此逻辑,阿拉伯早期国家大体属于“雅典模式”和“罗马模式”的混合体,为日后国家形态向类似“德意志模式”转变作了铺陈。这符合恩格斯的论断,即国家是“从社会中产生但又自居于社会之上并且日益同社会相异化的力量”,这种力量得以“把冲突保持在‘秩序’的范围以内”。
阿拉伯学者对于部落研究建树颇多,对阿拉伯部落的起源和定义以及各部落世系的记载与归纳较为详细。但是,阿拉伯历史学家通常注重记述史实,鲜有探寻部落与阿拉伯早期国家勃兴之间的内在逻辑。伊本·赫勒敦在《历史绪论》中指出,阿拉伯早期国家的兴起,在于统治阶层乃至整个社会普遍沉迷于城市文明带来的奢靡情境,而渐趋丧失积极、勇猛的游牧精神。基于这一观点,伊本·赫勒敦认为,一个国家的团结精神和宗族观念愈加强烈,国家内部则愈加凝聚,愈有助于形成以统治者为中心的意识共同体,国家会更加强盛。显然,伊本·赫勒敦对国家兴起逻辑的分析,是基于阿拉伯民族固有的宗派主义立场,但这一理解过分强调阿拉伯人族群精神和亲缘意识的精神意义,忽视了部落在阿拉伯早期国家生成中发挥的作用。
西方学者通常从精神信仰层面,分析具有自组织属性的部落对于阿拉伯早期国家的影响。美国学者菲利浦·希提跳出政治实体建构过程的传统分期法(如贾希利叶时期、“乌玛”、正统哈里发帝国等),将阿拉伯历史根据社会秩序的性质变动分为“信仰时代”(“乌玛”)、“政治时代”(正统—伍麦叶哈里发帝国)、“文明时代”(阿拔斯哈里发帝国)等。这种对历史逻辑的深层分析,对于理解部落等基层组织在阿拉伯不同政权时期的发展脉络和互动逻辑具有较为独特的启示。他强调,教作为阿拉伯人征服运动的内在驱动力,催生了阿拉伯早期国家。英国学者休·肯尼迪对贾希利叶时期(即文明时代以前)半岛器物发展和工具运用的微观研究,对后续研究蒙昧时代高级阶段半岛部落社会的社会经济分工与结构分化具有启发意义。但他立足西方立场,片面强调教的精神冲动对阿拉伯早期国家形成的影响,忽视了部落所发挥的作用。还有部分西方学者在精神信仰之外关注到经济因素,认为中东地区古典文明丰富的物质财富,为新生的阿拉伯帝国提供了必要的战利品和“吉兹叶”税,对于发源于贫瘠半岛的新生帝国以及已被凝聚在帝国治下的众部落而言,无疑具有超越信仰的现实驱动力。美国学者威廉·麦克尼尔认为,阿拉伯早期国家的兴起,得益于“战争胜利带来的大量战利品”和“被征服人口的大批贡赋”。英国学者伯纳德·路易斯提出,阿拉伯早期国家兴起的原因,主要是日益增长的人口与阿拉伯半岛贫瘠的地理环境之间存在无法调和的矛盾,必须通过对外移民加以缓解。总体而言,西方学者关于部落与阿拉伯早期国家兴起的已有成果,通常侧重于对古莱什部落中一些影响较大的宗教派系,如阿里派、伍麦叶派、阿拔斯派等进行考察。他们要么将视角集中于派系本身,忽视派系背后隐含的部落因素;要么将视角集中于派系的上层贵族集团,忽视影响阿拉伯社会演进的基层力量。
本文以阿拉伯文历史文献为基础,拟从部落社会演进的视角,探究部落组织如何在希腊、罗马等外来力量影响下进行秩序建构,进而考察阿拉伯早期国家的生成模式,以此厘清部落社会演化与阿拉伯文明起源的历史逻辑。
部落是一个极具争议的概念。在西方世界,“部落”(英语为tribe,法语为tribu)一词源自拉丁语中的“特里布斯”(tribus),最初指存在于古罗马的一种特殊政治组织,即古代罗马国家形成之前的三大部落。随着西方古代部落制度的消亡,部落失去其特定含义,部落、种族和宗族(clan)等词被旅行家、传教士和史学家、文学家等不加区别地混用。19世纪,持进化论的西方人类学家认为,部落是从氏族社会向国家(文明社会、国家社会)过渡阶段的人类社会形态。许多西方学者认为,与文明社会相比,东方的部落社会好战且原始,本质上是“原始社会”。
但在阿拉伯半岛语境中,部落的概念有其特定内涵:第一,部落泛指家庭之上各个层面的地方性政治和社会组织。淡水的分布多寡使辽阔的阿拉伯半岛形成两种截然不同的社会经济形态:以苍翠的绿洲为基础的稳定农业经济;以有限草场及浩瀚沙漠为基础的流动游牧经济。在众多零散的绿洲及其边缘地带,随着人口增长和生产发展,自然形成诸多作为家族扩大形式的亲缘团体,这便是部落。部落是阿拉伯半岛的原生社会单元。定居部落和游牧部落(即贝都因人)的冲突与融合是阿拉伯半岛历史演进的主要驱动力,而两大部落群体的互动亦逐渐催生出普遍的政治民族概念,即“阿拉伯人”,正如拉皮杜斯所说,部落是差异巨大的政治和宗教组织。
第二,部落与国家存在复杂关联。用埃米尔·涂尔干的话说,国家是建立在族群、经济、官僚和政治组织多重合作基础之上的“机械团结”(mechanical solidarity)。而部落则通过自然集聚形成,是较为松散的组织。部落凭借坚固的亲缘联系掌控着阿拉伯半岛广大基层社会的多数人口和财富,成为横亘于上层组织与基层社会之间的强大中坚力量,在国家的政治建构和秩序运行中发挥着极大影响。因此在阿拉伯早期国家崛起过程中,统治阶级不得不倚赖部落提供必要的人力、物力,从而同部落建立一种松散的“合作”关系,间接构建起对基层社会的脆弱统治。由此,部落与国家形成既合作又竞争的双重关系。
第三,亲缘和道德是构成与维系部落组织的重要因素。极度贫瘠的生存空间和有限的生活资源,使得阿拉伯半岛的政治生态长期局限在低成熟度阶段,随着人口增长和生产水平提升,自然形成以亲缘和血统为纽带的社会团体——部落,阿拉伯人称之为“盖比拉”(Qabīlah)或“阿希拉”(‘Ashīrah)。部落组织是贝都因社会的基础,通常每个帐篷代表一个家庭,诸多帐篷的集结地构成一个“区域”(Ḥayy),同一个区域的成员构成一个“族群”(Qawm),诸多有亲缘关系的族群构成一个部落。菲利普·卡尔·萨尔兹曼将部落界定为“具有集体责任承诺的最大群体”。在血缘关系的联结和部落组织的庇护下,部落成员逐渐产生对部落的绝对忠诚,形成一种极端狭隘的“宗派主义”(‘Aṣabiyyah)。一个吟游诗人曾唱道:“要忠于部落,它对其成员的要求足以使丈夫抛弃妻子。”
第四,“分支世系”和“平衡对抗”(balancedopposition)成为部落运行的基本原则。戴尔·艾凯尔曼和保罗·德雷舍强调,部落在文化上与众不同,在政治上采取自治形式,但不是碎片式的,其运作方式符合“分支世系原则”(Segmentary-lineage Theory)。易言之,部落为形成凝聚力构建了完备的社会谱系结构,整个部落社会被认为源于同一位始祖,血缘或谱系关系成为整个社会的基础,并按照血缘远近形成不同部落分支。而在“平衡对抗”体系中,一个部落是否援助盟友部落、对抗其他部落,往往依据与盟友血缘的亲疏。
阿拉伯部落定义的复杂性,体现了部落在阿拉伯历史演进中的多样性。阿拉伯部落是基于相互依存的血缘、地缘和政治关系的传统社会组织。部落与国家相对分离,二者具有共同的历史起源、文化属性,奉行传统的运行组织机制。部落同时是一个历史范畴,在特定历史时期,部落是人类社会演变进程中的过渡阶段,但是部落又几乎存在于迄今人类历史发展的所有阶段。在不同历史时期,部落体现出的社会特征和文明属性各有差异,不能脱离具体的历史语境简单地进行价值评判。
根据阿拉伯宗谱学家的记载,在教诞生之前,一些阿拉伯部落已经湮灭,这些部落统称为“阿玛利卡人”(‘Amāliqah)。至于存衍至时期的阿拉伯人,则被划分为“纯粹的阿拉伯人”(‘Āribah)和“归化的阿拉伯人”(Musta‘rib)。其中,“纯粹的阿拉伯人”也被称为“盖赫坦人”(Qaḥṭān),这支部落原来生活在希贾兹,后来迁移至南部的也门,并建立诸多繁荣的商业城市,最终过上定居生活。“归化的阿拉伯人”祖先名为伊斯玛仪·阿卜拉尼,他的母亲来自朱尔胡姆部落,据传这支部落是尼扎尔·本·麦阿德·本·阿德南的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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